证券代码: 603826 证券简称: 坤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5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福建坤彩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
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本次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设置,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同时规定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二)在“董事会”一章中,新增了“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两节
内容,明确了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功能作用、职责等内容。
(三)统一修改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
“监事”相关表述等。
前述第一类及第三类不作赘述,第二类及其它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专业、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专业、经
经纬全球、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利 纬全球、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利益、
益、为社会承担责任。】 为社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在下列情形下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在下列
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 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
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期限内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相关情况。 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 券。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公司的股权结构。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的股东。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