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
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设置,《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公司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张春娟女士、姚猛先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解除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公司 2025 年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免去凌之先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在此之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统一改为“股东会”
“监事会” 统一改为“审计委员会”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2025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选举产生或变更董事长的,视为同时
选举产生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
监。 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 ……
新增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为
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让。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上述人员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上述人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股份占其所持员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