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6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
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期为 2024 年 6 月 29 日-2025 年 6 月 28 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
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2025 年 6 月 28 日,激励对象累计行权 13,000
股,公司股本总数由 223,477,233 股增加至 223,490,233 股,注册资本由 223,477,233
元增加至 223,490,233 元。
二、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同时新制定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修订 是
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6 信息披露制度 修订 否
1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修订 否
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修订 否
22 股权激励制度 修订 否
23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新制定 是
2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新制定 否
动管理制度
25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新制定 否
26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新制定 否
27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新制定 否
三、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由江西沃格司”)。公司由江西沃格光电科技有限公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江西沃格光电科技司依法变更设立,江西沃格光电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新余市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360500698460390M。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349.0233 万元。
22,347.7233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新增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增加“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
时间、每股面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347.7233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349.0233 万股,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销。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