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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38: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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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董事行为守则和责任...... 2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3
第四章 董事长 ...... 5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6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7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10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12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12
第十章 董事会其它工作程序......13
第十一章 附则......13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科学化、制度化及内部机构的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行为守则和责任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三条  董事应当以公司章程所要求标准,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履行诚信、勤勉和审慎之责任,并遵守公司章程中其他有关董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参加各种公司会议,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议事只能通过董事会议的形式进行,董事对外言论应遵从董事会决议,并保持一致,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对外私自发表对董事会决议的不同意见;

  (三)董事只能在其任职公司、企业报销其因履行所任职公司、企业职务发生的各种费用;

  (四)董事应确保董事会能随时与之联系;董事的通讯联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应遵守公司的其它工作纪律。


  第五条  董事因其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参与决议的董事负相应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考核的标准,并对董事进行考核。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以此为依据向股东大会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的建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三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董事长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由董事会行使,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长的选举产生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候选人,经全体董事投票选举,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选。

  董事长的罢免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罢免董事长的议案,交由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罢免。

  除此以外,任何董事不得越过董事会向其他机构和部门提出董事长的候选人议案或罢免议案。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合乎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并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询问;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议;

  (十)办理公司与证券登记机关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由董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等通知全体董事;

  (二)临时董事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送达或其他通讯方式(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通知全体董事。

  出现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能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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