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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1:中广天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7-24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广电承诺:

    “1、本集团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集团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集团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其他直接股东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天图兴盛、天图创投、国信弘盛、天绎文娱、先导创投、天图兴华、天图兴瑞、天图投资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冯卫东、曹欧劼、潘攀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广电承诺:

    “1、本集团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本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集团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集团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集团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本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集团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集团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集团名下的股份总数的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集团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集团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承诺

    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天图兴盛、天图创投、

天图兴华、天图兴瑞、天图投资承诺:

    “1、在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同)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协商确定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2%;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当上述②、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②项条件的规定。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和/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②单次用于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