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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1 沪市 中广天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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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1:中广天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8-10

股票简称:中广天择                                   股票代码:603721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TVZoneMediaCo., Ltd.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88号新世纪体育文化

                         中心网球俱乐部101)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天择”、“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沙广电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沙广电承诺:

    “1、本集团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集团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集团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其他直接股东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天图兴盛、天图创投、国信弘盛、天绎文娱、先导创投、天图兴华、天图兴瑞、天图投资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冯卫东、曹欧劼、潘攀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同)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协商确定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2%;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当上述②、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②项条件的规定。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和/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②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当上述①、②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①项条件的规定。

    (4)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总额。

    (4)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5)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