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8 证券简称:海利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6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并
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变更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 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博
路 1881 号 19 幢 1002 室”变更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申港
大道 133 号 909 室”。
2、 公司拟将经营范围由“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企业总部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兽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变更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企业总部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确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确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 和行为,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
本章程。 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证监许可〔2015〕710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 会”)证监许可〔2015〕710 号文件核准,首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 万股,于 2015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 万股,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
新片区正博路 1881 号 19 幢 1002 室 港新片区申港大道 133 号 909 室
邮政编码:201413 邮政编码:201306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份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
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企业总部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 目:企业总部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 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 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动)许可项目:兽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活动)
经营;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权利。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面值1元。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 ......
公司成立后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公司成立后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股7,00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 通股7,00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在证券交交易所上市。公司经前述发行后的股本结构 易所上市。公司经前述发行后的股本结构
如下: 如下:
...... ......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5,566.22万股,均为普通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5,566.22万股,公司的
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5,566.22万股、其他
类别股0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