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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16:塞力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10-17

  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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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下述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3,82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不超过1,274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无老股转让安排。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瑞美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减持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天沐君合、传化控股、南京蔚蓝、厦门昭丰、SPILLOLIMITED、上
海合睿众、海口林沐、上海朴山分别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武汉塞力斯股份,也不由武汉塞力斯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成交均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成交均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瑞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公众股,天津瑞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将及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本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10%的资金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
    如最终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控股股东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如最终确定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以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5%为限,以不超过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发行人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发行人股份。
    (3)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并按公告内容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每5个工作日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
律责任。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全额扣减控股股东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扣减的利润分配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并不得将其作为下一年度调增薪酬对象。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瑞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天津瑞美持有公司61.4686%的股权,其持有、减持本公司的意向如下: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天津瑞美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天津瑞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每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③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满五年后,天津瑞美将在满足天津瑞美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天津瑞美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除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瑞美外,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有天
沐君合、传化控股、南京蔚蓝、厦门昭丰,其持有、减持本公司的意向如下: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满一年后,天沐君合、传化控股、南京蔚蓝、厦门昭丰将在满足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天沐君合、传化控股、南京蔚蓝、厦门昭丰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1)本公司塞力斯承诺
    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回购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承诺,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而回购股份、收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本公司承诺,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未履行因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的承诺,本公司不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2)控股股东天津瑞美承诺
    ①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瑞美将依法启动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的程序,收购价格按照收购事宜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收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天津瑞美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启动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天津瑞美已转让的限售股股份的程序,则自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起至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天津瑞美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
    ②因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天津瑞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天津瑞美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起至天津瑞美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天津瑞美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
    (3)实际控制人温伟承诺
    若因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温伟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回报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