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7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现任股东代表监事范红、陈敏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董事会成员总数保持 9 名,原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 8 名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修订《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1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 限公司。
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组织”)和工作机构,党组织在公司
2 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公司应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党建工作制
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
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3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4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6 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
同)。
新增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
7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整体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整体变更
的方式设立公司,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 的方式设立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9 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总数为 6,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 1 元。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
10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本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414,982,120 股,均为普通股。 为 414,982,12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
加注册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