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一、基本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4号)。本次变更前,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或“本所”)的签字律师为秦桂森、罗端、黄雨桑,变更后签字律师为秦桂森、黄雨桑。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罗端由于个人原因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离职,故不再担任发行人签字律师。
三、本所及相关签字律师具体承诺
罗端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罗端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罗端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罗端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秦桂森、黄雨桑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罗端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秦桂森、黄雨桑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秦桂森、黄雨桑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罗端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秦桂森、黄雨桑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人:
徐 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