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6-014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价款及迟延支付本息合计 49,260,783.32 元人
民币;补贴奖励 1,693,980.00 元人民币。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全部诉
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负面影响。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致效趣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致趣”)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 03 民终 1734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
原告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黄亮以股权转让纠纷
为 由 , 要 求公 司及 上 海 致 趣 支付股权 转 让 价款 及迟延 支付 本息 合计
49,260,783.32元人民币及补贴奖励1,693,980.00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公司于2025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05 民初 24126 号],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亮的全部诉讼请
求。
案件受理费312,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亮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2025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黄亮(以下合称“上诉人”)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法撤销(2024)京 0105 民初 24126 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主要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
2026年2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 03民终 17349 号],判决如下:
“黄亮、致趣合伙企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74元,由黄亮、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全额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 03 民终 17349 号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