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中 2 名激励对象(张昭、余维)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部分由公司以 15.21 元/股(权益分派调整后)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 2024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首次授予的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未达成,由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166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77,100 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一类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45,600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第二类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1,500 股限制性股票)按 15.51 元/股(权益分派调整后)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中 38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23,500 股限制性股票按 11.29 元/股(权益分派调整后)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次申请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人数合计为 206 人,合计数量为1,209,6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2%。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383,456,555 股变
更为 382,246,955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 383,456,555 元变更为 382,246,955
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1.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8,345.6555 万元。 38,224.6955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3.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4.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5.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6.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7.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8. 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345.6555 第 二十 一条 公 司已 发行 股份 数为
10. 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 38,345.6555 38,224.6955 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每股面值 1 元。 股 38,224.6955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每股面
值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12.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