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7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78 号)同意注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703,5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7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6,238,898.36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相关的费用人民币 9,711,198.9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6,527,699.3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7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以下简称“临商兰陵分行”)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上述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金额 募集资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
号 (元) 金用途
临商银行股
浙江三星新材股 补 充 流
1 份有限公司 818880101421023919 568,993,615.34
份有限公司 动资金
兰陵支行
国华金泰(山东) 临商银行股
补 充 流
2 新材料科技有限 份有限公司 818880601421000302 0
动资金
公司 兰陵支行
注:上述序号 1 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主要原因系部分与发行相关的费用暂未支付。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协议,三星新材简称“甲方”、临商兰陵分行简称“乙方”、中信建投简称“丙方”,上述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8880101421023919,截至 2026 年 03 月 05 日,专户余额为 568,993,615.3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圣哲、钟海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有权机关对本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丙方。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协议,三星新材、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临商兰陵分行简称“乙方”,中信建投简称“丙方”,上述四方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8880601421000302,截至 2026 年 03 月 05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圣哲、钟海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有权机关对本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丙方。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