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25-098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根据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的内
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易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交易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分配;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五)依法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第三十四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起诉讼。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构查询、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查询、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用前三款的规定。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