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25-096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08 日以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茂义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江山棉袜智能制造工厂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智能制造已成为全球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纺织行业,尤其是棉袜生产领域,智能化转型更是迫在眉睫。公司拟依托多年棉袜行业技术积淀、生产经验与供应链资源,整合自动化生产设备、数字化管理系统、柔性化生产工艺及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块,形成标准化棉袜智能生产整体解决
方案。将该方案应用于自有生产线,实现全流程产能升级,在保障品质稳定的前提下,提升产能效益与市场响应速度,夯实传统业务竞争力,达成降本增效提质、巩固市场地位的目标。同时拟在项目试点成功后,将该方案向中小袜企等需求方推广,以增加公司营业收入。
公司投资建设江山棉袜智能制造工厂项目,拟建设年产 1 亿双高档棉袜的智能工厂。本项目选址于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创新路 18 号,租用江山针织土地新建厂房实施建设。项目将引入一体化袜机等智能设备,搭建 ERP、MES、SCM 等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生产流程自动化控制与精细化管理,同时采用节能设备和绿色生产工艺,兼顾环保与可持续发展。项目总投资 35,000 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
《关于投资建设江山棉袜智能制造工厂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聘任陈冲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各项职责,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交易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进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分配;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五)依法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第三十四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起诉讼。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构查询、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查询、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用前三款的规定。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