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AUPU Home Style Corporation Limited
(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1 号大街 2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 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 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 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除特别说明外,本摘要所引用“简称”与招股意向书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Fang James、方胜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兴杰、方雯雯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在奥普家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奥普家居回购该等股份;(5)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 Tricosco Limited 及股东舟山文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承诺:(1)自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
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奥普家居股份,也不由奥普家居回购该等股份;(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奥普家居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奥普家居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奥普家居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奥普家居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5)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担奥普家居、奥普家居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奥普家居股票的收益将归奥普家居所有。
3 、 公 司 股 东 PMT HOLDINGS LIMITED 、 ZHEJIANG UNITED
INVESTMENT (HK) LIMITED 、 HEAVEN-SENT CAPITAL APOLLO AP
COMPANY LIMITED、香港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有限公司、SKY OPENLIMITED、舟山明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聚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斐昱永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斐昱悦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斐昱武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持股人员刘文龙、汪纪纯、黄苏芳、马钰、方国樑、孙德富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奥普家居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奥普家居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奥普家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奥普家居回购该等股份;(5)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Tricosco Limited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事宜,特此承诺: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将按照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普家居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公司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自本公司所持奥普家居股票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奥普家居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奥普家居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奥普家居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公司在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奥普家居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四)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奥普家居股份前,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奥普家居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奥普家居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奥普家居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奥普家居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奥普家居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