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7 证券简称:众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3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众源新材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众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表人。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事、监事、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下简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称“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秘书、财务负责人。
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公司在需要时,依法发行优先股。
公司在需要时,依法发行优先股。 发行优先股时,应当在本章程中就优先发行优先股时,应当在本章程中就优先 股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股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人出资情况如下: 认购
出 出
持股 出 出 股份
持股 序 持比 资 资
序 数额 资 资 发起人 数
发起人 比例 号 例(%) 方 时
号 (万 方 时 (万
(%) 式 间
股) 式 间 股)
…… …… …… …… …… …… …… …… …… ……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1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31,697.12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现 数为 31,697.1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有股东情况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记载 为:普通股 31,697.12 万股,其他类别
的为准。 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