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 0 3 3 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5-008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 年 3 月 20 日,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
情况如下: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
司目前开展的业务情况,公司拟修订章程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将不断完善上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将不断完善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体系,巩固公司钼产品在钢铁、石 游一体化产业链体系,巩固公司在锂业领域的市
油化工领域的市场优势地位,扩大国际市场,成为 场优势地位,拓展国际市场,成为国内一流、世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钼业公司。公司将秉承“诚 界知名的锂业公司。公司将秉承“品质、高效、实守信,开拓创新”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企业管 担当、卓越”的经营理念,依托锂业的稳健发展,理水平及与客户的战略合作关系,努力实现公司在 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高品质新能源、新材料供钼冶金、钼化工、钼深加工领域始终处于国内技术 应商。
领先、设备领先、质量领先的地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