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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73 沪市 安邦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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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护卫:安邦护卫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0

安邦护卫:安邦护卫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373        证券简称:安邦护卫        公告编号:2024-002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89 号),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88.172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344.09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4,220.2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123.8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03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安邦护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由全资子公司安邦护卫(浙江)公共安全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智慧”)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安邦智慧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池华街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安邦智慧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万元)

 安邦护卫

(浙江)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浙江公共安全

 共安全智  有限公司杭州池华  33050161674100000540  服务中心(一      0.00

 慧科技有  街支行                                  期)项目

 限公司

  注:根据该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该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为其上级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一: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邦护卫(浙江)公共安全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5016167410000054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邦护
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浙江公共安全服务中心(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波、端义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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