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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科技: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四方科技: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603339 证券简称: 四方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27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和《关于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
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备注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金通公路 3888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兴仁镇江海大道 1180 号。
道路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
事项, “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
事项, “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修订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报表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报表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修订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 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
于 1 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 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
于 1 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修订(一)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
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选举监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监事候选人;
(四)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 如股东所使
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 则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
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该股东的选票作
废;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
(六)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得票数相等, 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
候选人中为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
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股东大会应
当依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
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
积投票。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修订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
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
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可连
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六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可连
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修订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或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
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 应
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或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
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 应
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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