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经审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事务所”)具有相关审计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利安达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利安达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春华、吴景深、高镭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