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公告编号:2023-005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1 号),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或“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600 万股(含本数)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000.00
万元。截止 2021 年 11 月 03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99,999,8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049,272.0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476,950,527.9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
于 2021 年 11 月 03 日出具了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
会师报字﹝2021﹞第 ZA15756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参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下属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等 3 家商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以及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03 月 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将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账户
开户行 账号 对应募集资金用途
号 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
功率半导体模块生产
1 股份有限公司 19310101040050016 0
线自动化改造项目
嘉兴南湖支行
高压特色工艺功率芯
交通银行股份
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 有限公司嘉兴 334899991013000255187 0
分行 Si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
高压特色工艺功率芯
中国农业银行
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 股份有限公司 19310101040033368 0
嘉兴南湖支行 Si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
四、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功率半导体模块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峥、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为嘉兴斯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公告,甲方拟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压特色工艺功率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及 SiC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甲方二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压特色工艺功率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SiC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峥、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
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