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3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并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环保”或“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披露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
予结果公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对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1,173.95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41,194.95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41,173.95 万股变更为 41,194.95 万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73.95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94.95 万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173.95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194.95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173.95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194.95 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份。 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构关于股份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有本公司股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卖出后 6 个月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6 个月时间限制。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
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
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
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或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或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或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
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 ……
(十七)审议公司单笔超过最近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