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即发生变更,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亦需
要进行变更。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联翔
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20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90.675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29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
由 7,772.0250 万元变更为 10,362.70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7,772.0250 万股变
更为 10,362.7000 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于以上事项,公司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形成《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由原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翔由原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翔 有限”)原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有限”)原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 人,以发起设立方式由联翔有限整体变更设
人,以发起设立方式由联翔有限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8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日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424763936798K。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海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证券交易所上市。 25,906,750 股,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联翔智能家居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联翔智能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Zhejiang Lianxiang Smart Home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62.70 万
元。
- 原章程中涉及“经理”的相关表述均修改为“总
经理”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坚持“遵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坚持“热
循客观规律、勇于探索创新、创造美好生活” 情、严谨、务实、创新”的企业价值观,为客的核心价值观,打造一家式整装服务,让“领 户提供最具价值的家居生活解决方案和服
绣”成为世界级品牌。】。 务,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62.70 万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修订前 修订后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 的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修订前 修订后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