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6 证券简称:天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7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对其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豪米波”、“目标公司”)及其相关方签署《关于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的方式,以 23,184.3663 万元获得苏州豪米波 54.8666%股权。该事项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购买苏州豪
米波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对其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经各方友好协商,就《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未尽事宜达成补充约定,核心内容对业绩对赌条款增设部分现金补偿、创始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触发业绩补偿期限及超额业绩奖励方式、时间等事项作出约定。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署<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苏州豪米波及其主要股东签订《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签署方:
1、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
2、BAI JIE
3、黄李波
4、上海毫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昆山市久之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1、各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第 6.1.1 条(i)项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第 6.1.1
条(i)项如下:
6.1.1 关于增资后经营业绩的承诺:
(i) 创始人及创始股东(“业绩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于 2026 年度、2027
年度、2028 年度及 2029 年度(“业绩承诺期”)累计目标实现营业收入
12 亿元,累计目标实现净利润 0.48 亿元,以四年累计数额进行业绩考核。
未来业绩考核时,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指标合并计算,合计满分为 100 分。
如业绩考核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则业绩承诺方无须进行业绩补偿。具体得
分和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a) 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未来四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金额低于累
计承诺营业收入金额,则业绩承诺方的得分为 = 累计实现金额÷累计
承诺金额×70 分;该项得分上限为 70 分。
b) 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未来四年累计实现净利润金额低于累计
承诺净利润金额,则业绩承诺方的得分为 = 累计实现金额÷累计承诺
金额×30 分;如果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金额为负数,则该项计算为 0
分;该项得分不设上限。
c) 关于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考核的得分加总得 A 分,且 A<80 时,则目标
公司估值调整后的金额=(A/100)*本次交易评估价值(即人民币
354,700,000 元)。
d) 当 A<80 时,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对增资方进行补偿,现金
补偿金额=增资方于本次交易中合计投资的金额(即 231,843,663 元,
以最终完成交割的金额为准)-(目标公司估值调整后的金额+本次增
资金额)*本次交易完成后增资方获得的股权比例(即 54.8666%,以最
终完成交割的比例为准)。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方在本条项下的现金
补偿义务以 1,000 万元为上限(“现金补偿上限”)。
e) 当根据 d)项计算出的现金补偿金额超出现金补偿上限时,就超出的部
分(“现金补偿差额”),业绩承诺方应使用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
股权进行补偿。应补偿的股权数量(对应的注册资本金) = 本次交易
完成之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即 2282.3957 万元,以最终完成交割
的金额为准)*现金补偿差额/(目标公司估值调整后的金额+本次增资
金额)。业绩承诺方应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交易总
价 1 元的价格向增资方转让应补偿的注册资本金对应的目标公司股权、
向增资方定向转增股本等)完成补偿义务,具体方式届时双方协商确
定。
f) 上述 e)项补偿最大比例为触发业绩承诺补偿时创始股东直接持有的目
标公司股权的 50%(“股权补偿上限”)。为免疑义,该持有的目标
公司股权的 50%并非指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 50%,仅指届时创始股东
持有的股权。
2、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第 6.1.1 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 6.1.1 条(v)、(vi)
款:
(v) 为确保本第 6.1.1 条项下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的切实履行,创始人和创始
股东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承诺:
a) 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日起六(6)个月内,创始人应当将其于交割
完成时通过创始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分别对应上海毫汽认
缴的目标公司 417.0361 万元注册资本和昆山久之源认缴的目标公司
300.2174 万元注册资本),质押予增资方或其指定主体,并完成相应
的质押登记手续,以作为其履行业绩承诺及可能产生的业绩补偿义务
的担保。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方已全面、无条件履行完毕本
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如有)之前,上述股权质押不得解
除。
b) 如依据本第 6.1.1 条之约定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应自触发
业绩补偿之日起六(6)个月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数量、金
额及程序,完成业绩补偿义务,并配合完成全部必要的内部审批、协
议签署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vi) 上市公司应于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三十(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各方约定确定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方案及奖励对
象(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名单)由届时目标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目标公司
应以现金方式向奖励对象发放超额业绩奖励;超额业绩奖励涉及的纳税义
务由实际受益人自行承担。
3、本补充协议是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各方有约束力。
三、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本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补充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将更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