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5-029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份的回购
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披露《关于 2025 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
2025-017)且该预案项下的回购方案(以下简称“2025 年第一次回购股份方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考虑到公司近日股价波动,截至 2025 年 4 月 8 日公
司 A 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已达到百分之二十,为积
极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议案》,同意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并全部予以注销的回购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影响 2025 年第一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继续审批及获批后的独立实施。
● 回购股份金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7.24 元/股(含),即不高
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
票。
● 回购股份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批准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但受限于公司 A 股回购一般性授权的授权期限)。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签署投票委托书的股东截至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日无减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若前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相关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
别股东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 A 股和/或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或规定行使公司全部权力,在有关期间回购公司 A 股和/或 H 股总面值不超过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 A 股
和/或 H 股股份数量的 10%(以下简称“A 股回购一般性授权”)。如果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
东会议批准所授予的2023年度A股回购一般性授权的授权期限届满前未完成本次回购股份,在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批准的下一年度 A 股回购一般性授权额度的前提下,本次回购股份可依据下一年度 A 股回购一般性授权额度继续实施。
鉴于截至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格跌
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为目的的《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议案》,同意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授权,并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本次回购所得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6)。后续涉及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届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4/9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5 年 4 月 9 日~2025 年 7 月 8 日 (但受限于公司
A 股回购一般性授权的授权期限)
方案日期 2025/4/8
预计回购金额 10亿元~10亿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97.24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0,283,833股~10,283,833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3561%~0.3561%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7243674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以推进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董事会批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但受限于公司 A 股
回购一般性授权的授权期限)。回购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时间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公司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首席财务官及其进一步授权人士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 10 亿元时(因股份单价导致回购金额总价非亿元整数时,以去尾法算取亿元的整数),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97.24
元/股(含)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0,283,833 股,约占公司于本公告日已发行总股本(即 2,887,992,582 股)的 0.356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97.24 元/股(含),即不超过董事会通过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
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
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
息事宜,则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做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前 回购注销后 回购注销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 (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0 0 0 0 0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887,992,582 100 2,877,708,749 100 2,877,708,749 100
股份总数 2,887,992,582 100 2,877,708,749 100 2,877,708,749 100
注:以上数据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97.24 元/股(含)进行测算,仅供参考,具体回购
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回购实施完成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
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803.2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586.33 亿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 386.90 亿元。本次回购股
份的资金约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的 1.2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 1.71%、流动资产的 2.58%。根据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稳健经营、风
险管控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