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45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858,945 股,发行价格为 40.01 元人民币/股,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94,606,389.45 元人民币,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 13,144,054.72 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81,462,334.73
元人民币。截至 2026 年 2 月 5 日止,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
华振验字第 2600224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和(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人与富邦华一银行
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子公司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荐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
截至 2026 年 2 月 9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用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途
富邦华一银 补充流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 行有限公司 动资金
1 131000000044732 0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陆家嘴 及偿还
支行 借款
上海农村商 补充流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 业银行股份 动资金
2 50131001076411048 904,257,627.75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南 及偿还
汇支行 借款
江苏银行股 补充流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 份有限公司 动资金
3 18230188000371010 8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及偿还
借款
高性能
招商银行股
黄石宏和电子材料 玻纤纱
4 份有限公司 714903181510008 0
科技有限公司 产线建
黄石分行
设项目
高性能
招商银行股
黄石宏和电子材料 特种玻
5 份有限公司 714903181510009 0
科技有限公司 璃纤维
黄石分行
研发中
心建设
项目
补充流
中国银行股
黄石宏和电子材料 动资金
6 份有限公司 563889691548 0
科技有限公司 及偿还
黄石分行
借款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主要原因系部分发行费用
暂未支付。
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无签署权限,由其上级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汇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对应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
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静雯、刘梦佳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上述专户对外支付时,由乙方作形式审查。监管期内,如遇国家有权机关对上述专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乙方依法定程序进行司法协助的,不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丙方邮箱地址同上述第 6 条),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