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9 证券简称:奥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暨修订、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了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免去余官能先生、代春光
先生的监事职务,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废止,
公司现任监事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之日起解任。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并结合上述取消监
事会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原条款 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
奥翔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奥
业执照。 翔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执照。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统筹抓好基层党组织的各项建设,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围绕生产经营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把党建工作成效
转化为公司发展活力。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 元。 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外。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