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 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并对《日月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同时《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的有关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 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系统性修订。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 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 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 替换为“或者”,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 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
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本次具体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2 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200668486426F。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4 新增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5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 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7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10 1,030,416,250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 为 1,030,416,250 股,均为普通股,每
值人民币 1 元。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11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一)公开发行股份;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资本:
12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可转换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 定的其他方式。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