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6 证券简称:嘉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1
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6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630.00 万股。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永证验字(2022)第 210017 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22,889.9988 万元变更为 30,519.9988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22,889.9988 万股增加至 30,519.9988 万股。
二、变更公司登记类型的情况
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
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的变更,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将现行《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经中国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1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 通股 76,300,000 股,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2,889.9988 万元。 30,519.9988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3 面值。 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8,899,988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5,199,988
4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8,899,988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5,199,988
其中发起人持有 228,899,988 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5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7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新增的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8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9 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