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2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16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20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3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9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29
第二节 董事会...... 33
第三节 独立董事...... 4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46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3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53
第一节 通知...... 53
第二节 公告...... 54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7
第十章 修改章程...... 59
第十一章 附则...... 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南京嘉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4135271537N。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6,300,000 股,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Best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 10 幢。
邮政编码:21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519.998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服务构建产业最佳连接,无处不在的嘉环服务,让合作伙伴更成功,让人们的生活更美好。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劳务派遣服务;电气安装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森林固碳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规划设计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通信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光缆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光纤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销售代理;通讯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
通讯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5G通信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原公司股东共同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股) 出资时间
1 宗琰 90,329,450 2020.05.15
2 秦卫忠 90,309,450 2020.05.15
3 南京环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9,361,100 2020.05.15
伙)
4 南京昌晟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000,000 2020.05.15
伙)
5 南京元奕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000,000 2020.05.15
伙)
6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5,449,994 2020.05.15
限合伙)
7 安徽信安基石产业升级基金合伙企业 5,449,994 2020.05.15
(有限合伙)
合计 228,899,988 /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系原公司经审计(审计基准日为 2020 年 2 月 29 日)的
净资产值扣除专项储备后的金额 510,662,907.33 元,按 1:0.4482 折股比例计算,共折
合为 228,899,988 股,每股面值 1 元(剩余人民币 281,762,919.33 元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05,199,98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05,199,988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