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5 证券简称:健尔康 公告编号:2025-024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 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2025年7月8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3股。转增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20,000,000股变更为156,000,000股。公司拟相应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二、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取消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履行职责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止。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
修订前 修订后 订
类
型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1月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修
修订) 修订) 改
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修
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修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改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二条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未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修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改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3714946201R。 91320413714946201R。
第三条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未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修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 改
2024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4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未
公司。 公司。 修
改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 未
业集中区健尔康路1号;邮政编码:213251。 业集中区健尔康路1号;邮政编码:213251。 修
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600万元。 修
改
未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修
改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改
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修
修订前 修订后 订
类
型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增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