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4 证券简称:中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关于《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将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表述,并相应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标点符号的调
整、因新增或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不再逐条列示。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此条新增,以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100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0,1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40,10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股 40,100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进行。 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