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186 沪市 华正新材


首页 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8日报送)
二级筛选: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9

1-1-1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HuazhengNewMaterialCo.,Ltd.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华一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235万股,包括新股发行
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优先发行新股,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
过3,235万股,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可
适当由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量的股份,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不超过1,6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
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恒正投资有限公司、姚建忠、郭江程、姚经建、刘涛、陈小俊、
朱有喜、唐朝良、郑书银、章建良、楼旭东、汤新强、杨茹萍、吴
丽芬、彭建飞、沈宗华、周建明、李建国、马云峰、李帅红、姚军
民、何国清、许永伟、余静梅、张敬勇、金美荣、汪培明、朱敏华、
谢琳鹏、邵志华、刘宏生等32名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公
开发售股份,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发行价格【】元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2,935万股拟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力成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承诺: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3
下:
(1)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
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
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25%。
4、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
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
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
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且持股5%以上的股东钱海平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
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
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
华正新材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4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
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
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25%。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
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
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恒正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
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5
下:
(1)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
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根
据需要,每年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100%。
3、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
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
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涛、钱海平、郭江程、刘宏
生、沈宗华、周建明、吴丽芬、汤新强等8名股东承诺:
1、本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
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
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
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6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
因而终止履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如
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
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担任公司监事的章建良、唐朝良等2名股东承诺:
本人作为华正新材的股东,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
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