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0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1、全文中“股东大会”表述均调整为“股东会”。
2、调整或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
4、新增“独立董事”章节。
5、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6、删除“监事会”章节。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江苏省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颁发 简称“公司”)。
日期,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并在江苏省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100728017147G。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 2017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85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 第五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及分担风险,各股 任,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东均不个别地或连带地对公司的任何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7,301,971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0,141,893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修改 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 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第八条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董事会秘书。 人、董事会秘书。
新增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7,301,971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510,141,89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