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62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
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福
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1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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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即《公司法》
6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中的经理、副经理,下同)、财务负责人、
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利。
7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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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9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