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6 证券简称:养元饮品 公告编号:2025-009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及《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取消公司监事会、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事宜。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自 2024 年 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
购公司股份 5,216,034 股。公司按照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并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登记。公司总股本将由 1,265,493,600 股减少至1,260,277,566 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265,493,600 元减少至人民币1,260,277,566 元。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减少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二十条。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作出修订。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涉及以下修订事项,不再逐一对照列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替
代的除外。
2.涉及“股东大会”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二)其他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80.50 万股,其中公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司公开发行新股 4,305.00 万股,公司股东公 5,380.50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开发售股份 1,075.50 万股,于 2018 年 2 月 4,305.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1,075.50 万股,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在上海
上市。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549.36 万元。 126,027.7566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人。 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549.3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126,027.756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