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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5-08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ONGI MAGNET CO.,LTD. 
(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文华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21 楼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 单元)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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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若本次发行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股东
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
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2,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承臣、赵能平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
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股份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
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春安、钟宝申、李朝朋、
李恒盛、徐家林、邵贵成、石光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
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
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本人(或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
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或本企业)持有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4 月【】日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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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
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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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本次新股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一)发行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包括发行人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新股发行”)和
发行人股东将其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以下
简称“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3,000 万股,优先进行新股发
行,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询价结
果,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发行人实际的合理资金需求,则本次发行进行
老股转让,并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数不超过 12,000
万股。  
若本次发行进行老股转让,则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
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1,000万股。公司符合老股转让资
格的原有股东均按比例参与本次老股转让。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
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二)发行费用的分摊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发行人与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发行或发
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除承销费用外的其他发行
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三)老股转让的影响 
由于公司主要股东均按比例参与本次老股转让,因此本次公开发售后,公司
控股股东地位未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
会发生变更。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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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承臣(董事长)和赵能平(董事、总经理)
承诺:(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
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50%。(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春安、钟宝申、李朝朋、石光
承诺:(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
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50%。(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李恒盛、徐家林、邵贵成承诺:(1)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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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本人(或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
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或本企业)持有的股份。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承臣、赵能
平、李春安、上海祥禾(及上海鸿华)、钟宝申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
持公司股票。 
张承臣、赵能平、李春安、钟宝申作出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如下: 
“1、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
第一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
期结束后第二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5%。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约束措施: 
(1)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发行人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
关于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 6 个月;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因此获得的收益将归属于发行
人所有。” 
上海祥禾(及上海鸿华)作出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如下: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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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的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  
3、本企业减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