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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影视: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08-20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8 月修订)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6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十章  修改章程......51
第十一章  附则...... 51
                                              1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00681654885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00 万股,于 2017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gdian Entertain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邮政编码:3221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4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趋势,以分享更多愉
悦为核心,以人为本,创新管理,诚信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电影发行;电影放映;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游艺娱乐活动;演出场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餐饮服务;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饮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乐器零售;家具销售;礼品花卉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玩具销售;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票务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外卖递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下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股份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比例


 1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6,400  91%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5 月 31 日

 2    金华恒影投资合伙企业          3,600    9%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5 月 31 日
          (有限合伙)

合计                                  40,000  1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为 40,000 万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 63,42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前两款行为的,应当遵
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余额等具体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