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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69 沪市 海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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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69:海汽集团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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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
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分公司、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

    第四条  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为公司各单位法定代表
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
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单位领导人员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继续连任或者任期届满预计1年以内不换届调整的,以及任期5年内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任期时限作为经济责
任审计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间数。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反映整个任职期间,之前已做过同单位同一领导干部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不再重复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事项,需要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的,不受以上时间范围限制。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管理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公司人力资
源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于临时经济责任审计的需求,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审计委托,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实施。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提名,
经内部审计部门确认组成审计工作组,独立、客观、公正的
开展审计工作。实施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审计和调查的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并且写好审计底稿,取证材料及其他附件要经被审计单位及经办人员签字盖章,使审计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明力。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审计部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
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同财务检查、
相关业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在确保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利用相关检查结果的,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认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约定
的时间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到公司审计部门,公司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开展后续审计核查。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其他
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
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
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领导人员职责,综合考虑
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较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界定前后任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界限。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

    4.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

    5.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作用的其他行为。

    (二)领导责任是指:

    1.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
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2.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4.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和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
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在正式下发之前,审计组应听取被
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应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人
员,被审计人员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
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整改。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
导人员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参照公司《内部审计
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上
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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