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5-066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
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履职至本次新修订的《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届时,现任监事会成员不再担任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职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监事会设置,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删除原章程监事及监事会章节;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有关内容等。《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附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在《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办理完成之日止。
《公司章程》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其他治理制度修订、制定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制定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审议层级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股东会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股东会
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会
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会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会
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 修订 股东会
7 度》
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股东会
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股东会
1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修订 董事会
12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修订 董事会
14 度》
15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6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2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2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修订 董事会
22 则》
2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修订 董事会
24 《总裁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25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董事会
2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董事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 制定 董事会
27 度》
28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制定 董事会
上述制度 1-9 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部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宿迁联盛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章程。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
人。 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裁辞任的,视
2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3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5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7 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币标明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1 名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法人股东、6 名合伙企业股东及 12 数为 15.034.5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
名自然人股东。公司各发起人在公 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1 名
8 司发起设立时的出资及持股情况 法人股东、6 名合伙企业股东及 12
如下…… 名自然人股东。公司各发起人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