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5-067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及需要,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
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包括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相应调整等,部分因删除、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
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部分文字表述内容、标点符号变化等,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未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负责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变更及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内容为准。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不再详细列示,制度目录如下:
是否需提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交股东大
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9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修订 否
1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修订 否
管理制度
21 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5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6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7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9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30 投融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1 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修订 否
3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33 舆情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4 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 否
修订后的上述治理制度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部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比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 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通股。必要时,经国务院授权机构的批 普通股。必要时,经国务院授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