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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合金:《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08-28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2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
第十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一章  附则......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乐清市福达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58 万股,并于 2018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道 51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544.515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
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电工材料市场为依托,提高产品质量为先导,以占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为目标。依照“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立足本省、辐射全国、面向世界、服务社会”的经营方针,将公司建设为多功能、全方位、高效益、集约化的综合性经济实体,为国家创造财富,为企业积累资金、为全体股东和公司职工谋取合法权益。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工材料、含银合金电工材料的制造、加工、科研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银冶炼、加工、贵金属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 308 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 1235 号)。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18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发起人的姓名、持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王达武                817.5              37.50

  2            胡星福                817.5              37.50

  3            包蓓惠                  109              5.00

  4            叶选贤                  109              5.00

  5            林万焕                  109              5.00

  6            周士元                  109              5.00

  7            厉凤飞                  65.4              3.00

  8            钱朝斌                  43.6              2.00

              合计                      218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13,544.515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