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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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FudaAlloyMaterialsCo.,Ltd.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道5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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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拟发行股数:2,458万股发行后总股本:9,83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发行日期:201*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
行前股
东所持
股份的
流通限
制及自
愿锁定
股份的
承诺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达武及其子王中男另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另外承诺: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
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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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
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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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达武及其子王中男另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另外承诺: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
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达武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
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
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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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
响,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本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
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
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3)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
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之和。(4)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
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
增持公司股份。(5)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在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7)在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
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
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
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
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
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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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
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
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
响,下同)且控股股东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2)本人
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3)本
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
红(税后)金额的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从公
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之和。(4)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第二日起15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5)本人买入公司
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7)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
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取得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
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
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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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3、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
回购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
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
响,下同)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公司应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