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0 证券简称:新坐标 公告编号:2025-052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坐标”)于 2025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再设置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换届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再设置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监事会成员自动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名,独立董事 3 名。
同时因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两位持有人离职,其持有份额对应的 31,000 股
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总股本 136,486,896 股将减少至 136,455,896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136,486,896 元变更为 136,455,896 元。
综上,需要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在修订过程中对于仅涉
及名词表述修改,如“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序号的变化,修订对照表不再单独体现。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备案为准。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本次制定、修改的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修订 否
制度》
10.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2. 《董事、高级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设 否
13. 《董事、高级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设 否
1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5.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16.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7.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授权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9.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0.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25.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 是
2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27.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8.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授权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修订后的治理制度。
特此公告。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公司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党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挥公司党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6,486,89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6,455,896
元。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
新增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