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6 证券简称:如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废止部分规则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说明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文件。
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股东会
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8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修订 是
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修订 否
制度
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8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
1、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等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3、“或”替换为“或者”;
4、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定代表人。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
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2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3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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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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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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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7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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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转让。 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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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