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2 证券简称:德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8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
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235,456,200 股 变 更 为
234,515,400 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235,456,2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234,515,400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说明
因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发生变更,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相应修订,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原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3,545.62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23,451.54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原第19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545.62万 公司股份总数为23,451.54万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的独立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的独立
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以 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以
外的职务,不得与公司存在可 外的职务,不得与公司存在可
原第108条 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 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 的关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列基本条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公司董事的资格;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立性要求;
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原第109条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规则;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原第110条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直系亲属; 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 职的人员;
关系;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员;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人员。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原第113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一)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 权: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交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独立董 或者核查;
事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应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股东大会;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东权利;
的依据。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