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1 股票简称:安孚科技 编号:2025-082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及制定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本次拟修订的《公司
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代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核准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三、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制度如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更名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更名 是
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1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1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更名 否
15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 否
1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更名 否
17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8 ESG 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9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更名 否
20 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4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5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6 总经理工作细则 制定 否
上述序号1、2、7、8、9、12、22共七项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生效之前提条件为《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余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 次 修 订 及 制 定 的 部 分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 日
附件: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指除公司总经理以外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