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8 年6 月 10 日在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200141076367Y。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股份数为 90,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Asian Star Anchor Chain Co., Ltd. Jiangsu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住所: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邮政编码:214533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9,4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合法经营,维护股东权益。不断开拓,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船用链、船舶配件及船用链附件、系泊链、海洋工程装备及系泊链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锻件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黑色金属铸造;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有色金属铸造。港口经营。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本(元) 持股比例
1 陶安祥 101,837,385 37.7176%
2 陶兴 26,953,941 9.9829%
3 任乐天 10,799,986 4.0000%
4 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公司 8,100,010 3.0000%
5 常加红 7,358,426 2.7253%
6 顾纪龙 7,358,426 2.7253%
7 王俊 7,358,426 2.7253%
8 施建华 6,307,222 2.3360%
9 宗新志 5,150,009 1.9074%
10 陶良凤 4,875,887 1.8059%
11 李汉明 4,765,457 1.7650%
12 陶媛 4,204,815 1.5573%
13 刘斌 4,204,815 1.5573%
14 季永成 4,204,815 1.5573%
15 顾文圣 3,549,618 1.3147%
16 钱秀荣 3,504,012 1.2978%
17 王桂琴 3,504,012 1.2978%
18 徐建章 3,450,104 1.2778%
19 朱志华 3,450,104 1.2778%
20 马万明 3,401,992 1.2600%
21 钱秀华 2,912,400 1.0787%
22 王纪萍 2,912,400 1.0787%
23 朱勇 2,700,003 1.0000%
24 张卫新 2,669,411 0.9887%
25 范永春 2,186,989 0.8100%
26 罗德清 2,102,407 0.7787%
27 施建国 2,102,407 0.7787%
28 王兰林 2,102,407 0.7787%
29 孙华南 2,102,407 0.7787%
30 陆荣兴 2,102,407 0.7787%
31 陆未来 2,102,407 0.7787%
32 陈永圣 2,102,407 0.7787%
33 盛波 2,102,407 0.7787%
34 纪宏梅 2,102,407 0.7787%
35 沈义成 2,102,407 0.7787%
36 陈君南 2,102,407 0.7787%
37 施学忠 2,102,407 0.7787%
38 郭生若 2,102,407 0.7787%
39 吴瑞娣 1,215,003 0.4500%
40 史玉珍 809,993 0.3000%
41 杨佩英 809,993 0.3000%
42 张桃知 648,027 0.2400%
43 吴汉岐 405,010 0.1500%
44 马丽虹 405,010 0.1500%
45 高岩 405,010 0.1500%
46 田桂舟 249,998 0.0926%
合计 270,000,000 1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 95,940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