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16日上午10:00
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十一楼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钱文海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介绍现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四、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五、审议议案
六、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投票表决
八、会场休息(统计现场、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由于本次股东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由大会会务组进行汇总。主
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辩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本次会议由现场推举的计票、监票人进行现场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序号 文件 页码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1 6
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 8
的议案
浙商证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之(一)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陈溪俊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职务,其辞职自辞职报告到达董事会时生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名程景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会选举,程景东先生董事任期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程景东先生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担任非独立董事后,将接任陈溪俊先生在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的委员职务,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程景东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程景东先生简历
附件:程景东先生简历
程景东先生,1970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渤海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光大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建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顾问。现任浙商证券总裁、党委副书记。
浙商证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之(二)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条 条
款 原条款内容 款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第 案; 根据《公司章
新增条款 五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程》加入董事
条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会职权的规定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或处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
网点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
定聘任或解聘首席风险官、合规总
监、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宜;根据总裁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等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确定公司合规管理目标,审
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建立
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审
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
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
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评
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
管理中存在